公民权、社会组织与民主:治理视域下三者互动关系的分析
时间:2018-11-12 07:30:01 来源:雾女风情文摘 本文已影响 人
摘要:治理若缺乏逻辑基础和贯通动力,不论多有少主体参与、以何种形式呈现,都有可能流于空泛。公民权是民主的前提,公民基于公民权的合作和集体行动为治理提供基础、注入动力,社会组织则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提供公共生活合适的活动载体和合法性保障。因此,在治理场域中,民主、社会组织和公民权三者具有内在相关性。只有贯通公民权、社会组织、民主三者的互动发展,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推进从统治到治理的现代转型。这不仅是建构现代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国目前正着力推进的渐进、增量型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關键词:治理;公民权;社会组织;民主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1-0055-06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特别是政治学和管理学领域勃兴的治理理论进入中国后,也难以避免地进行着本土化诠释与实践的过程。相对而言,西方语境中的治理理论普遍强调公民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社会组织当作治理理论和民主培育的最佳练习场。在西方治理实践中,人们更偏爱将公民权视为治理的切入点、目的或旗帜,国家的角色则定位为治理主体间的协调者、促进者、仲裁者。
即使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治理现状也具有突出的独特性,因此,中国学术界在剖析治理问题时,在学理层面虽然也倡导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却更倾向于把国家或地方政府定位于运用主导权力的治理主体的角色。然而,不能回避的是,这种传统国家主义的学术取向暗含了把公民参与和社会组织视为治理活动潜在威胁的心态,不仅忽视了治理的全球化趋势,恐怕还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不同经济、政治、社会条件下公民长期存在的对自身权利追求的渴望以及社会组织的治理潜能。从实践层面看,尽管社会组织在治理活动中与其他参与者间的合作一直以各种形式存在,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人们似乎更多地关注政府系统作为主体的治理。相对而言,对作为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系统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都是薄弱环节。
治理的推动力不是单个“原子化”的人,而是自觉追求权利、有机联系的公民。本文以公民权为切入点,深入思考治理的动力以及公民权利、社会组织与民主三者的关系,特别关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民主生活以及社会机制的作用,以期推进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和“强政府、强社会”的未来治理秩序的呈现。
二、公民权与治理
有关公民权主题的文献一直由西方主导,而正式明确提出“公民权”这一概念并有意识地对它进行研究则始于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其经典著作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该著作从英国社会历史背景出发,分析了公民权的演进、内涵和性质,并且进一步将它们与国家机构和历史发展对应,开创了切合时代的研究。
其一。公民权的空间维度:公民权内容的动态发展。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或发展维度:市民权,主要指英国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所要求的个人自由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私有财产保障及寻求正义的权利;政治权,指的是英国在19世纪发展的公众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权,主要指的是英国在20世纪发展的从公民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享有福利国家保障下的相关权利。如今,纵观世界,此公民三权在现代国家已基本依序实现。
其二。公民权的平面维度:公民权覆盖人群的扩散。在英国,经过持续了几个世纪之久、试图将公民权授予更多的人的努力,才有了从“市民权”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的浪潮式发展。从平面维度观察,公民权就像水的运动一样,不断渗透、覆盖更多的人群。
其三,公民权的形态性质:消极公民权与积极公民权。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赖恩·特纳认为,在为争取权利而进行革命斗争、展开社会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公民权是一种积极性质的公民权;通过自上而下方式授权的,就属于消极性质的公民权。“当政治空间受到限制的时候,公民身份(权)就是被动的和私人的。”在消极公民权形态下,公民是各种社会法规、公共政策的被动承受者,是保障、福利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被动消费者。在积极公民权形态下,作为能动主体的公民,不论是否清晰地知道采取何方式和步骤,是最有可能改善公民权的实现程度的行动者(既有行动的意愿,也有行动的能力,并具有行动的权利和空间)。
既然治理是多主体的协同参与,则不管是公民、社会组织还是政府等主体在任何形式上的协同,都需要逻辑基础和贯通动力。“个体和社会群体介入了提出权利要求、扩展权利或丧失权利的现实进程。政治上的介入意味着实质性的公民实践,而这反过来又意味着一个特定政治体下的成员总是努力去主动地塑造它的命运。”时至今日,公民权普遍被认为是所有人都拥有的、保证个人的一定的权利的基础。它与财产等其他资源的相异之处在于,它并没有把人们分成“拥有者”、“缺乏者”或“没有者”。但是在早期,公民权被极少数人垄断。有时候,公民权把社会成员分为公民和非公民,或首等阶级公民和次等阶级公民。“沿着这种方式所设计的道路奋勇前进,就是要努力实现更加充分的平等,构成公民权地位之要素的不断丰富,以及被授予这种地位的人数的不断增加”不管治理机制如何发展、公民权的内涵如何演进,在微观实践层面上,治理可以一定程度上理解为公民在具体问题情境中,试图以最小化的协调成本,围绕公民权进行的合作和集体行动。公民合作与集体行动共同的行为动机是对自我公民权的表达和追求。
三、民主、公民权与社会组织
作为政治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民主本身就是一种“相联结的生活模式”(a mode of associated living)。公民通过彼此的交流,经由协会、教育和公共事务而经历和体现民主。也可进一步理解为,民主是治理方式的一种。“我们的民主机构、经济回报体系、立法体系、伦理体系以及学术传统都不自觉地把自足个体自我设定为自己的基础。个体可以自由选择并要对此负责,个体有独立见解”。帕特南认为: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期问题的凸显,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提供社会支持、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它能够了解和满足公众的个性化需求,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服务。随着社会组织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概念逐渐取代了过去常用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不同称谓,亦已被政府接受,成为中国特殊语境和制度环境中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