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赦免制度之演进与特点
时间:2018-08-21 11:41:20 来源:雾女风情文摘 本文已影响 人
摘 要:回溯中国古代律法,可觅得古达刑罚体系中将刑罚归于消灭的两大支撑制度——时效制度与赦免制度。查阅古今研究,对“赦免”制度起源的认定素来争议未决,不仅是法学专家,还包括很多史学专家都认为“赦免”制度最早雏形现于上古时期的氏族内部,但仍有部分法学和史学专家坚持真正意义上的“赦免”制度,于商周时期方才出现。但不论起源何时,古代“赦免”制度都存在着一定共性,即主要作用于“减轻刑罚执行”。本文基于历代律法实证,简要阐述了中国“赦免”制度的源起及分类,且按时间先后梳理了历朝相关“赦免”的制度规定,并从整体上系统分析了中国“赦免”制度的主要特征,以资参考。
关键词:古代律法;恩宥;赦免制度;刑罚消灭;中国法律史
前言:古代历朝的“赦免”出现次数数不胜数,主要以民间传统习俗、制度性规定以及封建王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由,其中尤以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其主导,因此相较于现代社会的“赦免”,古代封建时期的“赦免”制度内涵更为丰富,不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现,极富专制色彩,同时还反映了统治阶层为协调、缓和社会与中央冲突关系而施行的统治策略。
一、 赦免制度源起之路径
关于“赦”字的考究,据许慎所著《说文》记:“赦,置也”。“置”本义为“赦罪”、“释放”,于古文中亦作同义解释,如《汉书·尹赏传》中“见十置一”的“置”,即“放也”。而“赦免”一词,释作“恩宥”,谓之“降恩宽宥”。围绕赦罪、释放建立起的赦免制度,则泛指国家对犯法之人减轻或免除其应受惩处的一种刑法制度。相较于现代理性的法治社会,过去历朝历代的“赦免”制度充满了非理性的封建专制色彩。著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先生如是说:“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用更精确地语言表达应说其是封建统治阶级帝王对罪犯施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处置的一种恩赐,与现代赦免制度最大区别即在于‘赦’由谁宣告。”
追寻“赦免”制度的发展足迹,有学者认为可追溯至上古时期氏族内部的“赦免”行为,即族人犯罪可用以实物来顶替罪行,类如后期的“赎罪银”,用罚金来代替肉刑;也有学者认为真正的“赦免”始于商周时期。据《周礼》中对官职“司刺”的载录:“官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谓“三宥”即是对稚子、老者、痴愚者所涉罪行,予以赦免,由此说明周朝时期“赦免”制度已初具雏形。随之朝代交替变更,秦、汉、唐、宋、明、清律对于赦免制度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推动着古代整体赦免制度逐步趋向完善发展。
二、 赦免制度之主要分类
据史料考证,古代封建时期每逢顶峰盛世或统治阶级大喜大庆之时,都会颁布“大赦天下”系列诏曰,系统分析这些相关“赦免”的诏曰、敕令,主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是“大赦”。大赦的颁布多数因朝代更替,新主为安定民心所施;或逢统治皇族极喜大事,为昭告天下、普天同庆所施。相较于其他几类赦免,大赦的惠及面最为广泛,不仅通行于全国上下,适用于某一时间段内的罪犯,且不论该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与否,均纳入赦免范围,皆可得以减轻或免受刑罚。即如《玉海》中所述:“大赦者,不以罪大小皆原。”
二是“恩常赦”。“恩常赦”是“恩赦”和“常赦”的合称,常见于皇家举行大型庆典之时,如“帝冠”、“改元”、“建储”、“践祚”、“封禅”等各类盛事之中。“恩常赦”与“大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最大区别在于其适用对象并非所有戴罪之人,如俗语所称“十恶之人”即被排除在赦免范围之外,谓之“十恶乃系常赦所不原”。
三是“特赦”。特赦通常基于极为特殊的原因,由王朝统治者以诏曰的形式颁布,用以赦免某一犯罪之人的某一罪行。通过宋王安石所著《谢免南郊陪位表》,记曰:“伏蒙陛下特赦尤违,曲垂念听。”及,《宋史·河渠志三》记曰:“知县事宋炎,亡匿不敢出,帝特赦其罪。”可知,上述“特赦”的内涵、标准和条件与当代的“特赦”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四是“曲赦”。曲赦也是王朝统治者的“法外开恩”,但相较于其他赦免类型,曲赦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并非大赦天下之‘赦’,而是仅适用于某一特定地区特定罪犯的‘赦’。常见于当某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之时,统治者为防动乱、降低人口减少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以敕令形式发布的特赦令。据《玉海》记曰:“复有递减其罪,谓之德音者,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由此可证,曲赦承载了封建王朝统治者极强的目的性,一为安抚民心,博得百姓盛誉,二为缓解某地监狱供养负担,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各类赦免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和目的性,随着皇权交替、朝代变更,又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对于巩固封建王朝统治、强化中央集权,皆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历朝历代律法于赦免制度之规定
商周时期,社会礼法已相继形成体系,并出现了“三赦”之说,但究其根本,此时的“赦”仍停留在法制层面,并不具备后期“大赦”、“特赦”等真正的“赦免”内涵。限于篇幅,本文仅围绕秦汉律、唐宋律、明清律的赦免制度展开探讨。
(一)秦汉律
《史记》记曰:“始皇,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秦律在古代法制史上,素来以苛严著称,奉行严刑酷法治天下。其中,尤以秦始皇当政时期最甚,其律法極其重视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强调轻罪重罚,且从未颁布任何赦免命令。至秦二世时期,受陈胜吴广率领数十万大军压境之举所迫,在大将章邯及一班大臣力谏之下,秦二世方才颁布大赦令,遣数十万骊山刑徒操练成彪悍部队,讨伐陈吴叛军。后至汉朝,基于对秦残酷统治导致亡国的反思,汉朝高祖皇帝为缓和天下矛盾,安抚民心,当政期间先后颁布了九次赦免命令;随后汉景帝、汉武帝、汉昭帝在位期间亦是纷纷效仿,频繁施行。据沈家本所著《历代刑法考·赦考》记曰:“汉朝诸帝在践祚、改元、立后、立储、封禅、郊祀……祥瑞、灾异等情况下,都曾施行过赦免。”由此可知,赦免制度体系于汉朝时期逐步建立,且为后续封建王朝赦免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