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通知】
时间:2020-08-07 12:15:14 来源:雾女风情文摘 本文已影响 人
1 / 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深府办规[201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 /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临时救助及相关事务管理。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符合医疗等专项救助或其他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新区办事处,下同)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原因核实、收入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支持慈善组织开展临时救助活动。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标准
3 / 4
第八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第九条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五)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六)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4 / 4